公司未依法履行清算行为的,应该由谁偿还债务?-全球头条

2023-04-05 08:18:23 来源:法问

公司经营上出了问题,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的时候破产是最好的选择,不然事情将会进一步的恶化下去,公司会一直在泥潭里面无法自拔。公司清算注销了,却没有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以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那么债权人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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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很显然,在公告期后才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后的了结,才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计。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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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法履行清算行为,虽经注销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但相关清算义务人仍就公司未清偿债务负有清偿义务,此乃《公司法》第20条确立“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具体立法体现。

公司发生解散事由,进行公司内部清算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债权人履行以下通知义务,以避免承担被诉风险:

1. 清算组应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告知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此针对公司清算中全体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给予逐个告知。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清算组以递送方式通知的,应当于递送函件中注明递送内容为清算通知,并保留函件发出及收悉的证明材料。

2. 清算组应自成立起60日内,将公司清算事宜在报纸进行公告。此针对公司清算中潜在债权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基本信息、清算组成员、债权申报联系人等必要清算信息。结合相关法律,清算组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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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及潜在债权人公告均系清算组法定义务,不可相互替代。《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通知、公告义务,并非选择关系,而系并列关系,清算组均需妥善履行。而就因清算组未妥善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而言,进行诉讼有以下要点:

(1)本诉中应侧重说明自有债权为确定债权,且清算组应属明知而未予通知。债权有合同依据的,应向法院提交;债权没有合同依据的,可以向法院提交公司账簿或交易发生记录,以证明债权具有真实性、确定性。

(2)本诉中应侧重证明清算组确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因此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进行债权申报,就未能清偿债务具有过错。

标签: 公司清算 依法履行 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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