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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三角债的问题。甲对于乙有债权,但丙又对于乙有债务。甲找到乙单位,乙单位往往称等丙还了钱再说。而甲找到丙单位,丙又往往称,与甲单位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甲无权直接向丙单位要债。丙的说法成立吗?甲能否直接向丙索要债务呢?
赵-成律师(www.zhaochenglvshi.com)认为,如果乙对于甲的债务已经到期,而且丙对于乙的债务也已经到期,但乙由于各种原因怠于向丙行使权利,则甲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甲可以代替乙的位置对丙行使索要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代位权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原、被告如何在起诉状中列明呢?
原告应当是债权人,也就是甲自已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这一点没有太大的疑问。那么被告如何列呢?是将乙作为被告,还是将丙列为被告,还是将二者均列为被告呢?赵-成律师认为,应当将丙列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而将乙列为第三人。因为丙是被告,所以甲应当在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在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两笔债权都到期后,会依法直接判令丙向甲履行债务。当然,作为被告的丙,在诉讼中对于乙享有的抗辩的权利,也同样适用于甲。丙偿还的债务,应当以甲对乙的债权以及乙对丙的债权为限。对于丙没有偿还的债务,甲仍然有权利继续向乙追索。
法律讲堂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三角债的问题。甲对于乙有债权,但丙又对于乙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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