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法院:故意破坏法拍房!如此任性可真“行”!

2023-06-12 12:07:57 来源:贵溪人民法院


【资料图】

“我真不应该这么做,我现在愿意承担破坏房屋造成的损失…”面对执行法官严厉的警告训诫,被执行人蒋某羞愧的低下了头。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根据“赣鄱利剑”百日执行行动相关要求,果断处置一起故意破坏法拍房的行为,取得良好执行震慑效果。

案情介绍

据悉,被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蒋某和唐某共同向银行借款20万元,唐某以名下房产(仅登记在唐某本人名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借款期限届满后蒋某和唐某始终未还款,银行对其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蒋某和唐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22万余元,同时确认银行对抵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蒋某和唐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部门查询与核实,蒋某和唐某已经离婚,该套房产现由蒋某居住并为该案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及时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贵溪法院依法对唐某名下的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今年5月,该套房产被成功拍卖,买受人全额交纳拍卖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蒋某却一直拒绝从该房产中搬离。

处置过程

接到房产买受人反映的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对蒋某阐释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反复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将房产腾空。与此同时,经过执行部门的教育劝导,蒋某的前妻唐某对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并积极劝说蒋某搬离,但蒋某始终不为所动。为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执行部门向蒋某下达了“最后通牒”,限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产,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法律措施。眼见无法再“赖”,蒋某竟然恶意破坏房产的门窗、楼梯、装修等物品。获知该情形后,执行团队第一时间拘传蒋某并对其进行警告训诫,讲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质。经过普法释法和严肃警告,蒋某当场承认自身错误,同时主动承担了房产修复的费用,获得买受人的谅解。

执行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据此,损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违法行为。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配合执行工作。切勿因一时之错,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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