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网友咨询:
企业被兼并,原来的公司解散,所有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当废旧设备卖掉了,原来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董事长在内,都分流到兼并企业的各个岗位上班,但原来公司的注册名保留了,作为兼并企业的子公司,筹建新的项目。
【资料图】
像这种情况,原来签订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如果劳动合同继续生效的话,那么到新的岗位上班的员工,是否跟同岗位的员工有一样的薪酬待遇,也就是应该同岗同酬?
员工如果不愿意到兼并企业上班的话,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陶玉松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有效。
同岗位同薪酬。
员工不愿继续留下,可以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陶玉松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合并与分立,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但须重新签合同,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只是因为企业兼并、变更名称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有特殊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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